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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云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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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14:21:00 来源: 其它
作者:李老师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35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在每个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

  1.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 )

  A.民法的溯及力

  B.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C.民法的适用对象

  D.民法的生效时间

  【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法的空间效力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什么地域内适用,即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不包括( )

  A.主体

  B.内容

  C.形式

  D.客体

  【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具备的因素。民法学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概括为主体、内容和客体,不包括形式。

  3.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特殊诉讼时效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以下4种情况适用1年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因此,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4.甲向乙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还款。乙向甲主张的权利属于( )

  A.请求权

  B.形成权

  C.支配权

  D.抗辩权

  【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请求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请求权,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根据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等。本题乙向甲主张的权利是典型的债权请求权。

  5.乘人之危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

  A.有效

  B.可撤销

  C.无效

  D.部分有效

  【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包括:(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因此,乘人之危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以及纯获利的活动。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利益的合同是有效的。

  7.甲委托乙购买电脑。后经甲同意,乙委托丙代为购买。该案中的被代理人是( )

  A.甲

  B.乙

  C.丙

  D.乙和丙

  【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复代理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复代理是指由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的代理,有以下法律特征:(1)复代理人由代理人选任,而非由被代理人选任。(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3)复代理权是代理人转托的,而非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本题中代理人为乙,复代理人为丙,被代理人始终是甲。

  8.甲、乙成立普通合伙,经营期间对外负债3万元,后丙加入合伙。3万元债务应由( )

  A.甲、乙按份承担

  B.乙、丙按份承担

  C.甲、丙按份承担

  D.甲、乙和丙连带承担

  【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普通合伙人的入伙的效力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合伙企业法》44条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因此,丙作为新的合伙人,需要同甲、乙连带承担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

  9.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须登记方可设立的是( )

  A.汽车

  B.房屋

  C.船舶

  D.设备

  【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不动产登记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抵押权的设立须登记后方可成立。

  10.甲将自有的电动车交乙保管,乙以自己的名义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本案中,善意取得该车所有权的是( )

  A.甲

  B.乙

  C.丙

  D.甲和乙

  【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善意取得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为:(1)标的物须为可以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2)让与人为无权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人。(3)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取得动产。(4)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就是所有权的转移。不知情的丙以市场价从无权处分的乙购买到了属于甲的自行车,符合善意取得法律要求,因此,丙取得该车所有权。

  11.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的是( )

  A.土地

  B.房屋

  C.电脑

  D.隧道

  【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动产质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动产质权的客体是动产。土地、房屋、隧道是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

  12.下列选项中,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

  A.电脑与键盘

  B.存款与利息

  C.房屋与门窗

  D.上衣与裤子

  【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原物与孽息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原物指作为本体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孽息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本题中存款为原物,利息为孳息,存款与利息就是原物与孽息之间的关系。

  13.甲将存放在丙仓库中的货物卖给乙,双方约定一周后送货。签约当晚,仓库遭雷击起火,货物被毁。该风险的承担人为( )

  A.甲

  B.乙

  C.丙

  D.乙和丙

  【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甲、乙作为买卖双方,虽已签约,但货物未完成交付,货物风险仍由出卖人甲承担。

  14.地役权属于( )

  A.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债权

  【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地役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15.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 )

  A.全体共有人同意

  B.1/2 以上共有人同意

  C.1/3以上共有人同意

  D.1/4以上共有人同意

  【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处分共同共有不动产规则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物权法》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甲与乙为邻居,甲长期将自家杂物堆放于乙家门前。乙享有( )

  A.返还原物请求权

  B.排除妨碍请求权

  C.消除影响请求权

  D.赔偿损失请求权

  【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排除妨碍请求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甲长期将自家杂物堆放于乙家门前,侵犯了乙家对自家门前的占有,乙有权请求甲排除妨碍、清除占有,因此乙享有排除防碍请求权。

  17.下列财产中,属于动产的是( )

  A.土地

  B.林木

  C.房屋

  D.手表

  【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动产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物。土地、林木、房屋属于不动产,手表属于动产。

  18.甲购买了某住宅小区A座楼的一套房屋,该楼电梯归( )

  A.电梯生产商所有

  B.A座楼的业主共有

  C.电梯销售商所有

  D.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对于电梯,应由A座楼的业主共有。

  19.甲与乙婚外同居,生有一女丙。甲与丙之间属于( )

  A.旁系血亲

  B.直系姻亲

  C.直系血亲

  D.拟制血亲

  【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直系血亲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丙虽是甲与乙婚外同居所生子女,但仍是甲的亲生子女,即甲丙之间属于直系血亲关系。

  20.除《收养法》有特别规定外,被收养人的年龄应不满( )

  A.6周岁

  B.10周岁

  C.12周岁

  D.14周岁

  【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被收养人年龄要求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根据我国《收养法》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21.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是( )

  A.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6个月

  B.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1年

  C.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D.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3年

  【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准予离婚的情形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婚姻法》32条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2.我国《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见证人,见证人人数为( )

  A.2人以上

  B.3人以上

  C.4人以上

  D.5人以上

  【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录音遗嘱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继承法》1 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中,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是( )

  A.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C.一方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D.工资

  【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婚姻法》17条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工资为夫妻共同所有。

  24.依据我国《婚姻法》,男性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 )

  A.22周岁

  B.23周岁

  C.25周岁

  D.27周岁

  【答案】A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法定结婚年龄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婚姻法》6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

  2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 )

  A.有效

  B.部分有效

  C.无效

  D.可撤销

  【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口头遗嘱的效力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继承法》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6.下列权利中,属于债权的是( )

  A.知识产权

  B.人格权

  C.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D.继承权

  【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债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人格权、继承权属于人身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

  27.买卖合同属于( )

  A.无偿合同

  B.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

  D.担保合同

  【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买卖合同的特征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28.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 )

  A.不承担保证责任

  B.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C.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承担补充保证责任

  【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连带保证责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担保法》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9.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名合同的是( )

  A.赠与合同

  B.运输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用合同

  【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无名合同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未确定一定名称,也未明确规范的合同。赠与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都是由《合同法》确定名称并设有规范的合同。借用合同不是由法律确定名称,也未由法律明确规范,因此为无名合同。

  30.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当事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是( )

  A.委托合同

  B.买卖合同

  C.行纪合同

  D.居间合同

  【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居间合同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居间合同是居闻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1.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期限视为( )

  A.6个月

  B.1年

  C.20年

  D.不定期

  【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租赁合同的特征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合同法》21 5条规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2.甲故意将赝品字画当成真品卖给了乙。该买卖合同( )

  A.未成立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答案】D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可撤销合同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甲故意将赝品字画当成真品卖给了乙,构成欺诈,乙受到了损害。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

  33.甲、乙、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唆使乙将无辜的丙打伤。丙的损害应由( )

  A.甲独自承担责任

  B.乙独自承担责任

  C.甲、乙连带承担责任

  D.甲、乙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答案】C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教唆行为责任的考点。

  【应试指导】我国法律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甲唆使乙将丙打伤,且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34.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过错推定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责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损害,不论制造污染的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5.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

  A.违约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

  C.补充责任

  D.无过错责任

  【答案】B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假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只需简要回答基本内容,不需详细分析、论证和综合。

  36.简答姓名权的内容。

  答案要点:

  (1)姓名决定权;(4分)

  (2)姓名使用权;(3分)

  (3)姓名变更权。(3分)

  37.简答侵权责任的特征。

  答案要点:

  (1)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3分)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3分)

  (3)侵权责任方式具有法定性;(2分)

  (4)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2分)

  38.简答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答案要点: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3分)

  (2)须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且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分)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2分)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2分)

  三、论述题:本题满分20分。要求有理有据,论证充分。

  39.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要点: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对所列问题作出回答,并说明理由。

  40.2014年4月1日,王某骑车行至某桥上时,因该桥处于施工中且没有设置任何明显标志和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王某从桥上坠落,造成骨折。同年7月1日,王某找到施工单位要求赔偿,遭拒。

  问:(1)王某找施工单位要求赔偿的行为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为什么?

  (2)施工单位应否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要点:

  (1)导致中断。(4分)因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履行义务时.诉讼时效中断。(4分)

  (2)应当承担。(3分)因为在道路上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分)

  41.王强、李玉夫妇生有一子王健。王健娶妻章晖,育有一女王晓。2011年4月,王健因祸丧生,章晖继续赡养体弱多病的公婆。2014年王强病故。经查,王强名下有房屋1套婚后所购。

  问:(1)本案中的房屋是否全部属于王强的遗产?为什么?

  (2)谁有权继承王强的遗产?为什么?

  答案要点:

  (1)不全部属于。(3分)因为王强名下的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房屋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李玉所有,另一半才为王强的遗产。(4分)

  (2)李玉、章晖、王晓有权继承。(4分)因为:李玉系王强的配偶。为一顺序继承人;章晖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视为一顺序继承人;王健系王强的儿子,为一顺序继承人,王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女儿王晓享有代位继承权。(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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